考試(核)是評定學生掌握知識和能力的程度、檢查教學效果、總結與改進教學方法的重要手段。為了嚴格考試要求、嚴肅考試紀律、嚴格考試管理、加強考風建設、形成優良校風、保證和促進教學質量的提高,經研究決定,對考試管理制度作如下規定:
一、試卷準備
1.試卷必須打印并符合規定的格式,應标明學年、學期、期中(期末、随堂測驗)、課程名稱、系、專業、班級、開(閉)卷、姓名、學号、得分,試題應标明分值(見試題式樣)。
2.各課程必須依據教學大綱、教材、學期授課計劃命題。
3.期中考試、随堂測驗等命題時,須提供标準答案與評分标準,分别裝在試卷袋中。由任課教師在試卷袋上填寫清楚考試(核)課程名稱、考試時間、參考人數等。試卷經教研室主任審定并經系主任簽字同意後,于考前一周(達到或超過三天的假期需扣除)送達教務處。
4.期末考試命題時,須同時提交A、B兩份内容的深度、廣度和題量相同的試卷,并提供标準答案與評分标準,分别裝在兩個試卷袋中。由任課教師在試卷袋上填寫清楚考試(核)課程名稱、考試時間、參考人數等。試卷經教研室主任審查後,交由系(部)确定考試卷(A或B)。系(部)确定考試卷後,再送教務處審定,另一份由系(部)教學秘書保存備用。期末考試卷須于考前二周送達教務處。
5.學院鼓勵考試(核)模式改革,增加過程考核與實踐能力考核的比重,但考試(核)模式改革方案須經系(部)同意,并報教務處批準後方可實施。
6.試卷由教務處負責安排印制。相關教研室主任(或安排教師)在考試前兩天(期末考試在考試前三天)協助教務處進行清點、裝訂與密封等工作。
7.在考試前30分鐘由監考教師到教務處領取試卷和草稿紙。
二、監考
1.監考人員由系(部)确定,須于考前三天送教務處備案。
2.監考人員在接受監考任務後,應核對監考的時間、地點、班級、課程。如有疑問應及時報告,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位,必須在考試前一天向所在系(部)請假,系(部)應及時調整人員,并報教務處備案。
3.監考人員提前30分鐘到教務處領取試卷和草稿紙。
4.監考人員必須提前15分鐘進入監考地點,不得擅自更換監考地點、監考課程,監考人員必須嚴格履行監考職責,不做與監考無關的事。
5.監考人員有權重新調整考試座位。為了考場秩序的穩定,不影響學生的考試情緒,考試座位的調整工作須在考前5分鐘結束。
6.監考人員應在考場記錄上及時填寫舞弊或協同舞弊的事實與情節,連同舞弊證據在當場考試結束後,立即報教務處。
三、成績評定與報送
1.必須依據拟定的标準答案與評分标準認真做好成績評定工作。評分要求準确、公正、合理。
2.期末考試後三天(期末最後一批考試後兩天)内,任課教師必須将一份期末考試試卷成績和一份該課程總評成績及一份期末考試試卷标準答案送系(部)。原則上,平行班試卷由教研室組織集中批改。
3.由系(部)送一份考試成績以及補考、缺考、緩考或不得補考的人數報教務處,以便準備補考試卷的印制工作。
4.更改已經報送的成績時,需由任課教師提出正當理由與依據,經系(部)核實,交教務處複核後辦理。
四、試卷的保存與歸檔
1.教研室應及時收存各種空白試卷(包括随堂測驗、期中、期末等試卷)。
2.期末教考分離的學生試卷由系(部)封存歸檔(保留三年);其它期末考試的學生試卷由教研室封存歸檔(保留三年);其餘類型的學生試卷由教師個人保存(保留兩年)。
五、考場紀律
1.考生必須預先準備好文具用品,在考前10分鐘進入指定的考試地點,按指定的考試座位就坐。考場内應保持肅靜,因印刷不清可舉手提問。
2.考生進入考場必須攜帶學生證件及必需的文具。閉卷考試不準攜帶任何書籍、手冊等資料。開卷考試隻能攜帶教師規定的參考資料。
3.遲到15分鐘以上(含)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考試(核),未經請假無故缺考者,以曠考論處,該課程以零分計。考試進行30分鐘後,考生方可離開考場。
4.在考試過程中,未經監考人員批準,考生不得中途離開考場,否則按交卷處理。
5.考生必須按時交卷,不得拖延時間。交卷後,考生應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大聲喧嘩。
6.考試過程中,未經監考人員許可,不準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
六、考試違紀
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違反考場紀律:
1) 不按監考教師指定的座位就坐,或不服從監考教師的調動;
2) 不按規定擺放與考試有關的資料,且不服從監考教師勸告;
3) 拒絕監考教師的要求,不出示證件;
4) 未經同意而擅自進出考場;
5) 在考試過程中談話或其他影響考場紀律的行為;
6) 考生交卷後,在考場附近大聲喧嘩,影響考試正常進行。
2.有下列行為者屬考試作弊:
1)攜藏夾帶;
2)閉卷考試閱看課本、筆記本及有關資料;
3)交頭接耳、互相調換試卷或傳遞信息;考生在考場内使用手機、BP機、商務通等通信工具均視為考試作弊;
4)請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試;
5)塗改他人試卷姓名占為己有;
6)組織或參與團夥作弊。
七、曠考及處理
1.學生未申請緩考或申請緩考未準,擅自不參加規定時間的考試,或者考試時遲到15分鐘以上,均作曠考處理,并給予警告處分。
2.曠考課程成績按零分記,并注明“曠考”字樣。
3.期中考試曠考者,取消其該課程的學期補考資格。學生在畢業前必須向教務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參加畢業前補考。學年制的學生仍須參加本學期該課程的聽課學習,若該生無故不參加該課程的聽課學習,按曠課論處。
八、考試違紀的處理與處分
1.違反考場紀律的處理與處分:
1)監考教師根據學生違反考場紀律的情況,先給予明确的口頭警告;
2)口頭警告後,如該生仍不服從,監考教師有權取消其繼續考試的資格,并向教務處提出處分申請,核準後報學生處按校紀處理;
3)學生違反考場紀律者,一般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特别嚴重并造成極壞影響的,給予記過處分;
4)因違反考場紀律而受處分的學生,該課程以零分計,并不準其參加該課程的學期補考。學生在畢業前必須向教務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參加畢業前補考。期中考試違反考場紀律的學年制學生仍須參加本學期該課程的聽課學習,若無故不參加該課程的學習,按曠課論處。
2.考試作弊的處理與處分:
1)考試作弊者,監考教師将監考成績登記表和證據一并交教務處,核準後交由學生處給予記過處分。若該生仍有處分尚未撤銷,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2)在校期間,考試作弊兩次及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3)凡考試作弊者,該課程以零分計,在成績登記時注明895165522作弊895165522字樣,列入其業務檔案;
4)考試作弊者,取消其該課程的學期補考資格。學生在畢業前必須向教務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參加畢業前補考;
5)期中考試作弊的學年制學生仍須參加本學期該課程的聽課學習,若該生無故不參加該課程的聽課學習,按曠課論處;
九、考試資格的認定
1.被學院取消學籍者,取消其所有課程的考試資格。
2.無故未進行注冊、學院不準其注冊且引起較壞影響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3.因違反考試管理制度的,按本規定執行。
4.有學籍但被取消學期考試資格(含補考)的學生,應向所在系(部)提出書面申請,經系(部)同意,教務處審核後方可獲得畢業補考資格。
5.因學籍原因結業的學生,可在應屆學生畢業期限起算的半年至一年内,向教務處提出申請,經分管教學的院長批準後,方可獲得補考資格。
6.旁聽生、課程進修生等,修滿課程規定學時後,取得相應課程的考試資格。
十、其他事項
1.補考課程的命題、監考等由相應系(部)統一安排,安排表報教務處備案。
2.學生因故須轉校區繼續學習的,其補考資格由原校區負責确認,轉入校區負責補考的部門實施。
3.實行學分制管理的學生按學分制管理辦法執行。
附一:
監考人員職責
1.監考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考場規則,認真做好考場的監督檢查工作,維護考場紀律,加強巡視,不做與監考無關的事,如同一考場有兩人監考,應前後分開監考,保證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
2.監考人員在接受監考任務後,應核對監考的時間、地點、班級、課程,不得擅自更換監考地點、監考課程。如有疑問應及時報告,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位,必須在考試前一天向所在系(部)請假,系(部)應及時調整人員,并報教務處備案。
3.監考人員提前三十分鐘到教務處領取試卷。
4.監考人員必須提前十五分鐘進入監考地點,做好考前的準備工作,其中包括:
(1)安排考試座位;
(2)督促、指揮學生拉開、排齊、調轉課桌;
(3)督促學生将除考試需用的文具外的其他物品統一放在指定位置,關閉通訊工具;
(4)清點試卷份數,核對學生人數,向學生強調考場紀律等。
5.監考人員有權重新調整考試座位,考試座位的調整工作須在考前五分鐘結束。
6.監考人員若發現違紀現象,按學生考試違紀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并在考場記錄上及時填寫違紀或舞弊事實與情節,連同舞弊證據在考試結束後,立即報教務處。
7.考試結束後,監考人員應再次清點試卷,無誤後方能離開考場,并及時将考場記錄交到教務處。
8.監考人員未能很好地履行監考職責,影響考試正常進行,學院将按《關于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的暫行規定》予以處理,屢次違紀或情節嚴重者,将取消其監考資格。
附二:
考場規則
一、實行考試證制度。所有課程的考試,學生必須出示學生證,無學生證者不能參加考試,遺失必須補辦。學生必須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遲到十五分鐘者,不準進入考場,開考後三十分鐘内,不得離開考場,否則,作曠考處理。
二、學生進入考場不得攜帶與考試相關的任何材料,攜帶的物品(學生必須随身攜帶的貴重物品)必須放在監考教師指定的位置。桌面、桌内除答卷和必需用具外,不得存放其他東西。
三、考場實行單人、單桌、單行。學生必須對号入坐,不得随意挪動座位,必要時必須服從監考教師調動。考場内不準吸煙,開考後關掉呼機、手機等通訊工具,保持考場安靜。
四、分發試卷時,考生不得離座。接卷後,檢查試卷是否缺頁、缺題,在試卷指定的位置上,正确清楚地填寫班級、姓名和考号,未填寫或填寫不清楚的,該科試卷作廢。答題一律用鋼筆或圓珠筆書寫,注意答案字迹清楚、卷面整潔。答案書寫在草稿紙上一律無效。
五、考試期間,學生除因突發疾病經監考老師同意或交卷兩種情況可離開試場外,不準以其他理由離開試場。學生無故離開試場後,不得再進入試場繼續考試。
六、試卷答畢,将試卷反扣桌上,立即退出考場,不得在考場内說話,不得幹擾考場秩序。
七、考試期間,除巡視員、本考場監考人員外,其它人員不得進入考場。
八、監考人員認真履行監考職責,維護考試秩序,嚴格遵守監考紀律,考場内不準閱讀書報、不準談天、不準吸煙、不得做與監考無關的工作,并承擔以下連帶責任:
(一)向學生宣讀“考試規則”;
(二)檢查考生的學生證;
(三)檢查學生是否填寫考号、姓名;
(四)準時發卷、收卷,未經允許,不得擅自延長考試時間;
(五)清點參加考試學生人數并記錄缺考人數;
(六)以高度的責任感做好考場的有關檢查工作。
九、監考人員要提前十分鐘進入考場 ,不得遲到,對不符合座位要求者有權調換位置,在考試期間不得擅離考場。
十、發現學生有作弊行為,應立即取消其考試,沒收試卷,并在試卷上注明“作弊”字樣,填寫“考場情況記載表”,注明學生作弊方式、情節等情況。
十一、監考人員不得解答題意,但對學生提出的試題文字不清之處應予以答複。監考人員不得與學生在考場内随便交談。
十二、我院将考試中的違紀行為分為違反考試規則(下稱考試違紀)和舞弊兩種。
(一) 考試違紀行為的界定及處罰。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作考試違紀論處:
1.不按規定要求就座。
2.不經監考教師同意互借文具,或未經教師同意擅自走出考場等。
3.考試結束,監考老師收卷時不肯交卷。
4.交卷後不立即離開考場,并在考場内及走廊上喧嘩,影響他人考試。
5.考試後因成績不及格糾纏教師要求加分。
6.不服從監考教師管理者。
7.有其他擾亂考場秩序,違反考場規則但不屬舞弊的行為。
對上述違紀行為的學生,取消該門課程正常考試資格,所考課程成績作“不及格”記載,直接參加下學期該門課程的補考。
(二)考試舞弊行為的界定和處罰。在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作考試舞弊論處:
1.開考後,發現試卷下墊有夾帶、書籍和筆記本,無論是否翻閱抄看。
2.考試中,發現在書寫工具和身體有關部位做夾帶。
3.考試中互傳紙條,交換試卷(雙方同樣處理)。
4.考試中或交卷時交頭接耳(雙方同樣處理)。
5.考試中相互以眼色、手勢或其他方式傳遞考試答案。
6.考試中偷看旁人試卷或有意讓他人看試卷。
7.考試中利用現代化通訊工具作弊。
8.交卷後再改動試卷。
9.請人代考和代替他人考試者(雙方同樣處理)。
10.偷考卷者。
對上述舞弊行為的學生,所考課程的成績一律按零分處理,并在全院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并給予紀律處分,所考課程不得參加正常補考,重修該門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