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教學管理,保證良好的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加強對排課、調課、停課、補課的管理,特做如下規定:
一、全校的課程由教務處和各系(部)共同編排。
二、每門課程的課時安排,一般連排兩節。某些設計課程、實驗課程确實需要集中排課的,經系(部)說明、教務處同意,至多可連排四節。授課周數不足一學期的,須明确上課起止周數。
三、本校教師不得指定上課時間。外聘教師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在指定時間内排課,可适當照顧,但不能造成學生上課的困難。
四、嚴格執行教學計劃,凡教學任務書下達的課程和課時不得随意增減,如有特殊情況需調整,須由系教學秘書寫出書面報告,經系主任簽署意見後,報教務處批準。
五、課表排定後,由各系(部)負責于開學前将課表分送到任課教師所在系部和開課班級。開課後兩周内,一般不得變動課表。特殊情況,可在第三周經教務處研究調整。
六、各系對臨時調課應嚴加控制,教師因公、因事、因病需調課,必須事前向所在系請假,經所在系同意、填寫“調課單”報教務處批準後方可停課,事後需再填寫“補課單”,在适當時間補上所缺的課程。凡未按規定辦理手續而擅自調課或代課的,均按教學事故處理,所補的課不計入工作量。
七、教師因病、因事、因公等經批準臨時停課者,應事先報請教師所在系(部)同意,報教務處批準,再由該系(部)教學秘書同上課班級所屬系聯系,做好調課或教師代課的安排,并由上課班級所在系通知上課班級。
八、教師如遇事先難以預料的原因而不能按時上課,教師本人(或委托他人)須在上課前1小時向所在系請假,待上班第一天按規定補辦調課和請假手續,并根據事因作特殊情況處理。
九、教師因公外出或生病、事假超過一周以上的,一般應經教研室主任指定、經系部主任批準,由所在系安排其他教師代課。補、代課教師在補、代課後,必須填寫回執單并交教務處備案。
十、不論何種原因,凡停課均須由教研室提出書面申請,講明停課原因及補課辦法,經系主任同意并報教務處審批。兩周以上的停課由主管院長審批。
十一、因重大節日、全校性重要活動進行調課,必須執行學校的統一安排。因調整後缺課又必須補課的課程,其補課時間由任課教師同學生所在系教學秘書商定,并通知需補課的班級。
十二、教師和學生一律不得私自調課,一經發現作為教學事故處理。